新修订版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》正式颁布实施
发布时间:2022-01-20 11:00:33   |   阅读数:3335

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是一部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,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重要作用的地方性法规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,对依法管理我市城建档案,助推城市建设发展,起到了极大作用。随着2021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修订及国务院“放管服”改革的不断深入,《条例》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,重新修订势在必行。

2021年1月市城建档案馆由王迪同志负责着手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起草工作,并由市人大法工委、城环委、市司法局和市建委相关人员组成修订小组。在修订过程中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、政府协调会、专家论证会,征求省住建厅、市人大、市政协相关专委和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、市相关部门、各城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,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,并对征求到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。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,经过反复修改,数易其稿,报送政府常务会审议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,于20211029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,并2021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,自2022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《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》正式施行

新修订的《条例》一是保障了立法的统一性。修订后的《条例》与上位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保持了一致,做到上下衔接,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法治体系建设;二是兼顾了立法的科学性。从整体上适应了新形势下“放管服”、工改等工作需要,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;三是增强了立法的可操作性。一方面兼顾了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等前瞻性重点工作,另一方面涵盖了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、档案整理和报送移交行为等精细化管理工作,要求更加具体、目的更加明确,实用性及操作性明显增强。为我市更好地开展依法治市及依法管档工作夯实法律基础。
 


市城建档案馆馆长孙彦军、副馆长杨同安参加《条例》市司法局局审会

市城建档案馆副馆长杨同安、王迪参加《条例》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

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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